来信信息
发布时间:2019-10-11 00:00
来源:市人防办
阅读次数:次
信件编号: | 20011454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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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件类型: | 我要咨询 |
来信标题: | 东方红郡小区内人防车位建机械车位事 |
来信时间: | 2019-10-09 00:00:00 |
来信内容: |
请问人防办,你们将人防车位使用权授权给谁使用了,人防车位收益进了谁的腰包。
授权使用期限是多久?在车位上搭建机械车位是经过你们同意的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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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内容
答复情况: | 答复单位:市人防办
   答复时间:2019-10-11 00:00:00
答复意见: 尊敬的李先生,您好!现就您的留言答复如下: 依据人防法律法规等,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应尽法定义务,实行谁投资、谁使用、谁管理、谁受益原则。规划建设时,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停车、仓储等,建成后改变平时用途需报人防部门同意。经核实,东方红郡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按机动车库规划、设计、建设,既有机械车位又有平面车位,暂未发现其改变平时用途。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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